楚天金報訊 金報訊(記者鄔紅波 實習生黃盼)昨日,武漢市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湖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軍事、防汛抗旱、無其他替代性方案的道路交通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三類建設項目可以占用湖泊水域引起較大爭議。
  今年7月,武漢市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武漢湖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時,有人大代表直言“條例不夠嚴厲”,不少條款涉嫌“開口子”,尤其是軍事、防汛抗旱、無其他替代性方案的道路交通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三類建設項目可填湖爭議較大。
  於是,人大常委會又提出了一種修改方案:中心城區湖泊除按照規劃建設改善水環境等設施以及因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的需要外,禁止占用;新城區湖泊水域除經論證無其他替代性工程方案,確需占用湖泊水域的道路交通設施、市政公用設施以及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禁止占用。
  在小組討論時,仍有人大代表認為“修改要更加從嚴,不能倒退”。人大代表王觀松激動地說:“既然說要嚴禁占湖,那麼一分一寸湖泊都不能少,交通設施、市政設施、防汛抗旱,為什麼非要填湖?怎麼會沒有替代性方案?”
  王觀松認為,法律制定不能“太善良”,既然是禁止,就不應“開口子”,要制定出一部真正能保護湖泊的法律。
  此外,本次修改又增加了一些條款,如“禁止填占湖泊造園造景”;“向湖泊傾倒有毒有害物質,設置按日連續處罰”;“湖泊水域範圍內使用汽油、柴油污染水體的,處罰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等。
  (原標題:“三類建設項目可占湖”再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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